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7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经路省委机关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51313H。
法定代表人:徐其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鑫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0956391486)进行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赣0192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尚未审结而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刘全英
人民陪审员 鲁海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