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3127号

原告:***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22541192C。

法定代表人:何国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172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坚,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01908210109。

被告: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经路省委机关俱乐部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51313H。

法定代表人:何祖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觐忠,系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38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318251。

原告***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正在审理的(2019)赣0112民初252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审理的涉案工程系同一工程,且引起纠纷的施工合同系同一合同,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与(2019)赣0112民初2527号案件的处理意见存在关联性,现(2019)赣0112民初2527号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陶 蒸

人民陪审员 滕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