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32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门路516号环球.澜湾国际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09121409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943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943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