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4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B611。

法定代表人:江民华。

第三人:雷俊明,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雷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3月3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以第三人雷俊明已于2020年10月13日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元,依法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农理魏

审判员  黄怀胜

审判员  黄素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农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