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4民初1037号
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娣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阿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某、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宝山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