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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308号
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51644906D。
法定代表人:江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娣,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056M。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7113012M。
法定代表人:王彦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本院受理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百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建公司)、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建第一分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第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百建公司、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900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32019.5元(以4990048.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百建公司、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向原告赔偿窝工损失586610元、支付因临建房搬迁产生的工程款30600元;3、判令被告西北电力第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百建第一分公司承包国华乌拉特中旗德岭山20MWP光伏发电工程的劳务部分。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光伏区土建工程及光伏区低压电器安装工程,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负责提供光伏支架、光伏板组件、箱逆变等材料及设备。合同价款950.73264万元,工期至2020年10月20日全部并网发电。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施工,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且其提供的支架及配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光伏板组件迟迟不到场,导致工期延误,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窝工损失,支架及配件的质量问题还给原告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及复杂性。2021年3月14日,被告百建第一分公司强行阻挠原告的施工团队进入施工现场,原告已将工程基本完成,被告却拒绝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光伏区土建工程、电器安装、试调,试运行等内容,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XX镇,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雅玲
审判员王丹萍
审判员刘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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