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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民初1044号
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4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民华,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51644906D。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娣,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荣光荣,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俞丽,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马宝,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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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光荣、俞丽、马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