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4民初508号

原告:**,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51644906D

法定代表人:江民华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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