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4民初508号
原告:**,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51644906D
法定代表人:江民华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