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8民初34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建成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9700988G。
法定代表人:蓝建峰。
原告***诉被告***、江西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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