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D区3-221号。
法定代表人:罗接发。
委托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D区3-228号。
法定代表人:汤柯。
申请执行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赣0313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389.2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689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2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湘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
1.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东桥支行12×××24银行账户有存款980.5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湘东支行14×××07银行账户有存款2608.4元,但上述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经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冻结额度25078.2元,实际冻结0元;
2.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赣J×××××金杯牌汽车,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
3.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作出纳失信执行决定。本案被执行人江西赣瓷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389.2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689元,截至2020年7月6日,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江雪珍
审判员 张海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