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1167号
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D区3-221号。
法定定代表人:罗接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达市硫酸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化工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东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硫酸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