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异111号

申请人:***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97346155N。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5891811XO。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仕尧,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傅芳英,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38783M。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乾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信用代码:91330681691295417N。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锦宇公司)、汤仕尧、傅芳英、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宇公司)、乾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宇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0)鲁15执3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签收回执各六份、润昌银行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润昌银行与山东锦宇公司、汤仕尧、傅芳英、浙江锦宇公司、乾宇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一、山东锦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润昌银行借款本金29904999.08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3780459.94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29904999.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润昌银行对(润昌农商行)高抵字(2016)年第0518295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傅芳英、汤仕尧对山东锦宇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向润昌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乾宇集团公司、浙江锦宇公司对山东锦宇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向润昌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锦宇公司进行追偿。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润昌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370号。

2020年12月8日,润昌银行(甲方)与盛德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享有的上述执行债权转让予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取得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各被执行人均在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字、盖章。2020年12月9日,盛德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2020)鲁15执3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盛德公司取得了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与申请人盛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执行人山东锦宇公司、汤仕尧、傅芳英、浙江锦宇公司、乾宇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盛德公司,并向各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润昌银行公司书面认可盛德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盛德公司申请变更为(2020)鲁15执3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桥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15执3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牛祺忠

审判员  张绍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桂荣

书记员徐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