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潍城区乐埠山强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南乐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F1T03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9734615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城区乐埠山强宇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鲁0702执保44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现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