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037612746554。
法定代表人:王金钢。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636761。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津仲裁字第01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津仲裁字第0114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