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1196号
原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