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挡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总分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的加工定做承揽内容,故该合同为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一审法院确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 璐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