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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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文,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1786号。
法定代表人:楼鑫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桐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5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肖
审判员卢世昌
审判员陈艳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