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民初4247号之一
原告:桐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
法定代表人:黄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div>
法定代表人:楼鑫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勇,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桐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06元,减半收取计60603元,由桐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海祥
人民陪审员 盛玉娟
人民陪审员 江银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