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与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3635号
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建材市场1-9.10.11号。
经营者:**升,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郑跃辉,武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17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与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9日,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白洋武川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