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701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上东陈村1786号。
法定代表人:楼鑫鑫。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浙江红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