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珠江路北侧、204国道西侧欧幢商业109-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响水县君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慧娟
审判员邵森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