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5361号
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杨丁二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1AHQCU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国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32499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宁波佳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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