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7941号
原告: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75元,合计诉讼费3,700元,由原告上海实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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