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687号
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庭。
被申请人: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润。
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
案件申请3020元,由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