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687号
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庭。
被申请人: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润。
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
案件申请3020元,由申请人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