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1号楼南座6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倍佳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