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智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方圆智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浙0106民初4217号
原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圆智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智能公司)、第三人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企业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检测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易北、徐琲琲,被告方圆智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宏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辉,第三人正元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朗、吴敏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持有方圆智能公司52%股权,其有权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方圆智能公司是否存在应当解散的法定事由。判断公司是否应当解散应以其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为标准,即出现公司僵局,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对公司的任何事项无法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管理机制失灵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损,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中,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股东会谈纪要,形成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方圆智能公司资产评估的意见,后双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2017年10月17日,双方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由正元企业公司受让方圆检测集团公司在方圆智能公司股权的决议。上述情况表明方圆智能公司并不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司法解散公司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司法救济方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保持适当的谨慎,引导当事人尽量采用司法解散之外的方式解决争端。其他途径主要是公司自治层面上的自力救济,即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公司自治的内部机制如股东大会、股权转让等对双方伤害较少的方式化解分歧。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发生争议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了转让股权的争议解决方式,显然更有利于司法判决解散公司的方式。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以省委巡视组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利益输送和国资流失为由,认为股权转让存在利益输送嫌疑,从而无法进行股权转让。本院认为,根据省委巡视组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指导意见,双方应严格按此意见执行,并由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继续经营等方式还是可以实现国有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处理。故省委巡视组的意见并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本案方圆智能公司董事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矛盾和冲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已无法解决并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综上,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主张解散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和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方圆智能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正元企业公司。其中方圆检测集团公司出资2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正元企业公司出资27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经营范围为各类产品(商品)、工程的检测、测试、监理业务;检测及应用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产品认证及咨询;人员培训等。组织机构情况为:朱宏伟任董事长,陈坚任副董事长,巢亚剑任董事兼总经理,叶忠民、金晖任董事,陈英、李琦、项俊任监事。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明确方圆智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派出三人,正元企业公司派出二人,董事长由方圆检测集团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正元企业公司委派,总经理由正元企业公司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均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2003年12月12日,方圆智能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一方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会,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正、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一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另一方股东的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和分立需解散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2016年3月31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出具“关于调整董事会董事的建议函”,对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进行替换调整,朱宏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推荐赵新建为董事人选,要求股东会审议。因未经过股东会会议更换,后赵新建以代董事长的名义行使职权。从2016年起,由于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正元企业公司在是否赞成方圆智能公司参与国家物联网中心建设,方圆智能公司是否加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等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解决。方圆智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赵新建与其他董事之间产生矛盾。 2017年5月17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形成股东会谈纪要,内容为“1、股东双方应尊重历史,做好智能公司的团结稳定工作,促进公司和谐发展。2、邀请股东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公司进行全面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5月30日。”2017年9月14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方圆智能公司。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方圆智能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相关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2017年9月30日,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方圆智能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作出了天平评[2017]0710号评估报告,结论为方圆智能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7275145.8元。2017年10月17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与正元企业公司召开股东会,达成如下决议:1、方圆智能公司至2016年底的未分配利润由双方股东全部进行分配。2、拟由正元企业公司受让方圆检测集团公司在公司的股权。双方应加快方圆智能公司评估工作的进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转让工作。3、双方本着共同协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11月3日,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以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浙0106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准许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撤诉。2018年3月21日,省委第八巡视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时,要求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利益输送和国资流失。故方圆检测集团公司以股权转让存在利益输送嫌疑为由,拒绝进行股权转让,而要启动对方圆智能公司资产清算程序。为此,方圆检测集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方圆智能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7590863.29元,净利润为271194.49元。2018年1-6月,方圆智能公司营业收入为2759717.74元,净利润为-1717535.75元。现方圆智能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驳回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书 记 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