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8767号
原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扬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圆智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方圆智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正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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