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北宋镇南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2民初105号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693633Y。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建筑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支付金泉建筑公司工程款642548.75元、暂主张截止2021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59507元(以64254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64254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至2021年11月30日;按照上述计算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完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合计702055.75元;2.请求判令金泉建筑公司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南**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金泉建筑公司与南**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委会将位于北宋镇南***内的办公楼项目依法发包给了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土建、装饰、安装等零星工程,工程价款约8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进度为:中期主体完成付30万元,工程竣工审计完毕后拨付90%,剩余工程款一年后(2019年9月1日)**,在施工过程中,金泉建筑公司按照南**委会要求增加工程量,金泉建筑公司按约完工后,南**委会占有使用涉案建筑物已三年多,现南**委会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望法院依法支持金泉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委会辩称,金泉建筑公司建设的办公楼工程,是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招标的,总价值约80万元,金泉建筑公司中标后对楼房与村卫生室进行了施工,金泉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南**委会已经支付了工程款78万元。滨州神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监理与审计,审计价款为90万元。因金泉建筑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该公司没有对工程验收,也没有出具验收与审计报告。南**委会认可90万元的价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8日,经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金泉建筑公司以782050.63元中标南**委会新建办公楼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金泉建筑公司与南**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以下内容:工程内容:施工图及施工说明中全部内容;承包范围:土建、装修、安装等零星工程;合同工期:2018年5月6日-2018年9月6日;合同价款:约8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算为准;合同还约定价款采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东营市2016年价目表,签证部分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进度为:预付20万元,中期主体完成付30万元,工程竣工审计完毕后拨付90%,剩余工程款一年后(2019年9月1日)**,不计利息。合同质量保修期约定: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防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施工中,双方增加了部分施工,有院内地面、花池、厕所。工程施工完成后,南**委会于2018年已经使用了该楼房。南**委会通过利津县北宋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先后支付金泉建筑公司78万元。2018年南**委会委托滨州神州神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审计,该公司审定额为90万元,金泉建筑公司不予认可,不要审理报告。 2021年7月22日,金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金泉建筑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因其未提供施工图纸,回复无法进行鉴定,金泉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撤回了起诉。11月2日,金泉建筑公司自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编制,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了**预编(2021)001号《工程造价意见书》,认为造价应为1422548.75元。 2022年1月17日,金泉建筑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金泉建筑公司主张其提供了《工程造价意见书》,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南**委会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或者不重新申请鉴定,该意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泉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人,经过了投标、中标、施工,应持有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能够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鉴定确定涉案建筑的造价,金泉建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使案件事实不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约束其的权利义务。双方虽然对工程的价款有争议,南**委会也应当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其认可的工程价款90万元,欠12万元未付,应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1日**。金泉建筑公司主张的其他工程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泉建筑公司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合同约定中期主体完成付30万元,工程竣工审计完毕后拨付90%,剩余工程款一年后(2019年9月1日)**,不计利息。应理解为工程竣工后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所欠付工程价款不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记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19年9月1日后,南**委会迟延付款,金泉建筑公司要求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南**委会应当2019年9月1日支付全部价款,金泉建筑公司主张行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已经超出了该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10元;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