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北宋镇南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52号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693633Y。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52号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693633Y。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