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52号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693633Y。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52号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693633Y。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北宋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