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五
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6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6.93元,现因该案款已经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6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35981.1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