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三
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3871192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执344号之十三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1.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