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2执4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人民币8870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有余额21885元,本院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股权、债券等;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电话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2188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亚洲一号互联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峰
书  记  员   张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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