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树涛与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涛,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树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树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邮电设计研究院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8,901.8元。事实和理由:邮电设计研究院向杨树涛发送的《录取通知书》明确载明税前薪资为每年314,000元,且杨树涛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工资单中月薪固定为24,633元,邮电设计研究院也一直以该数额为基数替杨树涛缴纳社保,此外还有邮电设计研究院与上海伍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猎头服务协议》和付款凭证,均可证明杨树涛的年薪为314,000元。涉案《劳动合同》是邮电设计研究院的格式合同,实际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也从未实际履行。杨树涛主张的是邮电设计研究院因项目资金未到位而缓发的工资,一审法院并未审查是缓发还是扣除绩效工资。杨树涛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入职至今一直在从事产品研发工作,一审法院将未能产生终端产品成果的责任归结为杨树涛,超出了杨树涛的举证能力。邮电设计研究院在庭审中承认没有按承诺为杨树涛提供劳动条件,包括没有配备编制为8人的研发团队、没有拨发研究经费、没有提供研发设备等,因此,杨树涛无法完成绩效的原因也在于邮电设计研究院,一审将责任完全归结于杨树涛,明显不当。
邮电设计研究院辩称,杨树涛的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服务年限补贴等组成,不是固定工资。2019年3月以后,因杨树涛的工作能力不足,其从事的研究项目被取消,此后杨树涛无任何实际工作,所以邮电设计研究院在2019年7月停发了杨树涛的绩效工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树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邮电设计研究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8,901.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邮电设计研究院聘请杨树涛从事终端项目研发,其出具的《录取通知书》载明杨树涛税前年薪是314,000元。2018年8月1日杨树涛入职,与邮电设计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与邮电设计研究院终端产品研发中心签订《岗位聘任书》。《劳动合同》具明:合同期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实行岗位聘任制,劳动报酬按岗位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和服务年限补贴组成。《岗位聘任书》具明:杨树涛是三级设计师、九岗,聘任期2018年8月13日至现行岗位聘任书的终止日,岗位工资1,750元。
2.邮电设计研究院为终端产品项目成立研发中心,原定组建8人团队。杨树涛岗位是该中心产品经理,负责统筹产品研发及产出,目前在职。终端产品研发中心自始仅杨树涛1人在岗。
3.邮电设计研究院按月转账支付杨树涛工资。从邮电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看到:杨树涛薪资=岗位工资1,750元+基础绩效1,100元+服务年限补贴+综合补贴120元+高温费+交通补贴500元+生产绩效+补发生产绩效+不足最低补差;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杨树涛应发工资均系22,000元,实发在16,000余元至20,000余元之间不等,其中“生产绩效”及“补发生产绩效”在18,364元至18,490之间不等;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杨树涛应发工资在7,722.59元至8,266.43元(含高温费)之间不等,实发在2,980元至3,480元之间不等,其中2019年7月“生产绩效”是3,000元并自此发放“不足最低补差”,2019年8月起再无“生产绩效”的发放;另,“基础绩效”每月固定,其余工资组成数额并无实质性变化。杨树涛认可实发数额但不认可工资组成,亦提供工资明细,称自公司系统而来,该明细与邮电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组成、数额基本一致,但生产绩效部分仅有“生产绩效”,无“补发生产绩效”。
4.审理中杨树涛称,因邮电设计研究院未配备团队成员、未提供研发经费与设备、与合作方终止合作,故才导致产品研发无法推进。邮电设计研究院则称,因杨树涛研发能力致产品研发无法推进,故项目停止、不再组建团队。
邮电设计研究院提供《关于印发中国通信服务上海公司市场化岗薪体系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市场化岗薪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述通知与细则言明九岗岗位工资是1,750元、基础绩效1,100元、年终绩效考核发放等内容,邮电设计研究院并称上述文件于内网公开,员工可自由阅看,且杨树涛从事研发故无量化的工作数据,其薪资中的“生产绩效”只是每月预发,实质须视情考核,因2019年3月起杨树涛并无工作内容或成果,故自2019年7月起停发生产绩效。
杨树涛称从未见过上述两份文件,并称研发系分阶段进行,自己先设计,后将项目拆解,交给团队其他员工按杨树涛设计操作,之后再进行硬件、软件操作,最终产出成品,目前设计工作已完成,为此曾向邮电设计研究院展示PPT,2019年3月至今一直在参考各种资料进行设计更新与完善。杨树涛并提供自己整理的网关项目文稿、参阅的大量参考资料、其促成签署的邮电设计研究院与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合作协议》,及邮电设计研究院与上海思笛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
邮电设计研究院虽认可2019年3月之前杨树涛向邮电设计研究院展示了PPT,但认为网关项目文稿即便真实亦只是就电信公司数据的整合,并非研发,至于两份协议,均系2018年签署,与杨树涛2019年工作内容无关,且协议恰恰证明邮电设计研究院已将项目外包,正因杨树涛没有研发能力,邮电设计研究院故于2018年9月将项目研发外包于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将项目销售外包于上海思笛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杨树涛的工作就是在客户电信公司与外包公司之间充当中间人、传递信息,且2019年2月项目就已停止,故此后杨树涛没有工作内容或成果。
杨树涛则认为上述合作协议只是为了应对客户电信公司,并无外包事实,且协议内容仅涉及自己研究项目中的一部分,因设计工作仍在不断完善中,故网关设计整理文稿确未向杨树涛(邮电研究设计院)展示。
5.2020年6月12日,杨树涛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邮电设计研究院支付工资差额。仲裁委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杨劳人仲(2020)办字第100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杨树涛请求。杨树涛不服起诉,作本案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杨树涛工资差额之争。《录取通知书》虽言及年薪,但此后杨树涛、邮电设计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言明了工资结构,故杨树涛关于314,000元无明细区分、系固定薪资的主张不成立。《劳动合同》言明杨树涛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和服务年限补贴组成,邮电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工资明细不仅贴合上述合同约定,且有实发数额印证,杨树涛自行提供的工资明细实质亦与之吻合,故邮电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予采信。杨树涛、邮电设计研究院争议在于邮电设计研究院自2019年7月起少发并至停发“生产绩效”是否合理。应当看到,为终端产品组建研发中心、聘请杨树涛担任负责人、8人团队从未成团仅杨树涛1人、就项目内容邮电设计研究院先后与案外公司签约外包等,均系事实,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杨树涛负责的终端产品项目研发渐渐成型,相反,因故未成。邮电设计研究院主张自2019年3月起杨树涛没有工作内容或成果,杨树涛持相反意见的,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一如既往从事研发工作,然并未看到杨树涛的有效举证,邮电设计研究院就其提供的PPT、文稿、资料、合同的质证意见有其合理性,在2019年7月至今一年半载的期间里,杨树涛就劳动仅提供了自己整理的设计文稿、自己阅读的参考资料,尚无法证明其所称的如常实施研发工作。邮电设计研究院为项目研发招聘杨树涛担任产品经理,就杨树涛薪资设置绩效等明细,现主张绩效须考核,不违法律亦符现实,在项目未能正常推进,杨树涛亦无证据证明付出正常研发劳动的前提下,仍主张付足研发绩效工资的,不符公平,杨树涛诉请一审法院故不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杨树涛要求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8,901.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1.2020年7月15日的仲裁庭审笔录记载,杨树涛表示:“2019年6月底和我谈话的,意思是公司换了总经理,新的总经理不想我从事的这块业务了,告知过我可以去找新的工作了。我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2020年5月份才提出让我转岗,我当时没有明确答复,也就不了了之了。”邮电设计研究院表示,“2019年2月底就找杨树涛谈话了,而不是6月底,当时就提出过可以转岗,但由于专业不匹配,故没有转岗成果。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就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之后就不存在业务上的交流了。”2.《劳动合同》第22条约定,甲方(邮电设计研究院)可以根据公司业绩、乙方(杨树涛)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等,按甲方岗位薪酬考核等相关规章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确定杨树涛的工资组成并无不当,杨树涛要求按照签订在前的《录取通知书》中的年薪计算其工资,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为,杨树涛主张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的工资差额实质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关于该期间的绩效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邮电设计研究院主张杨树涛从事的研发项目在2019年3月终止,杨树涛虽不予认可但其曾于仲裁中表述邮电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6月告知过其总经理不想让其从事系争业务,其也在审理中认为因为邮电设计研究院不组建团队、不提供经费与设备导致产品研发无法推进,故本院认定系争研发项目事实上已经终止,杨树涛要求邮电设计研究院支付其项目终止后的绩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信。至于项目终止的原因,杨树涛认为项目未能产生终端产品的原因在于邮件研究设计院没有配备约定的团队人员、资金及设备,邮电研究设计院认为杨树涛的研发能力不足导致项目终止。对此,本院认为,正如一审判决指出,杨树涛并未证明其负责的产品项目研发渐渐成型,而其是公司招聘的项目负责人,研发的主要职责在于杨树涛,在其没有设计出可供投入生产的产品雏形前,邮电设计研究院表示不应立即投入人员、资金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此外,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邮电研究设计院可以根据公司业绩、杨树涛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按邮电研究设计院的岗位薪酬考核等相关规章对杨树涛的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邮电设计研究院的抗辩理由成立,且也曾告知过杨树涛,杨树涛作为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邮电设计院的相关工作安排,其陈述一直从事研发工作与邮电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安排不符,故杨树涛以此为由主张相应的绩效工资的意见,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杨树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树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皓
审 判 员  姜 婷
审 判 员  武之歌
法官助理  蔺皓然
书 记 员  倪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