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17441号
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层654室。
法定代表人:陈岩。
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咨询费48,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支付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并形成口头委托单,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做出“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约定本项目应该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完成。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技术咨询合同》,对于上述项目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提交科研成果5套(含电子盘片);合同第六条约定,本项目的总费用为12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72,000元,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48,000元,于最终成果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8年4月,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要求做出该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8年9月18日按照合同要求将上述报告交于被告。2018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72,0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8年9月7日签收该发票,2018年9月20日,被告支付该笔款项。2018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48,0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签收该发票。但该笔费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此后,原告针对上述费用以各种形式进行了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逾期支付咨询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已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剩余的48,000元咨询费,并赔偿因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最终成果交付(2018年9月18日)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二期咨询费,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3月25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进行“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并根据要求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2019年8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名称为“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咨询合同》,约定一、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任务。主要内容包括:1.虹桥商务区对于新型城域物联专网的需求;2.根据需求制定相应的信息化功能,制定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并确定系统建设总体架构;3.根据需求预测及系统架构,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及实施进度,并分析项目风险及控制措施;4.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并进行效益分析。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地点)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技术服务,提交可研成果5套(含电子盘片)。……五、验收、评价方法:双方认可最终提交文本。六、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本项目费用120,000元,分期支付:72,000元,合同签订之后5个工作日内;48,000元,最终成果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等。合同中注明甲方经办人为郁某,乙方经办人为王某。
2018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2,000元的发票,发票上注明为技术服务费。2018年9月11日,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技术服务费72,000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经办人郁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经办人为王某,可以将后面的40%的发票开出来了。
2018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8,000元的发票,发票上注明技术服务费。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48,000元技术服务费。
2018年10月29日,原告经办人为王某微信被告经办人郁某,“虹桥可研的尾款我们还没收到”。郁某回复“我再帮你问一下”。2019年1月3日,王某微信询问郁某“虹桥可研的尾款我们还没收到。您有空帮忙问问吧?”,2019年1月7日,郁某回复“王所您好北讯电信出现了资金链断裂问题,目前正在解决中,有消息我尽快给您回复。”。2019年8月7日,王某再次向郁某催要尾款,郁某回复“暂时可能有点难度,因为北讯正在重组中,预计10月完成,要稍微等等哦。”但被告至今未付尾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项目设计电话/口头委托单、技术咨询合同、收款回单、虹桥商务区新型城域物联专网智慧信息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被告方经办人2018年9月18日要求原告按约开具合同尾款48,000元发票的微信记录,被告方某1未对原告的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过任何交付和验收方面的异议,结合此后双方多次在微信催款过程中,被告方某2未对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交付、验收等表示异议,故可以得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履行交付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义务,并已经被告方某3的结论。因此被告理某支付合同尾款4,8,000元。现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告出具了合同尾款4,8,000元发票,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构成违约。在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无其他证据提供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并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可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款48,000元;
二、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金 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金泓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