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纷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577号 申请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纷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9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纷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纷华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纷华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纷华公司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7年12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股东为**等22人(持股比例53.33%)、邮电公司(持股比例16.67%)、上海爱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公司,持股比例16.67%)、上海市闸北医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33%),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0年4月14日,爱迪公司被注销登记。2004年6月21日,纷华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7月,邮电公司作为股东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并向其余股东发送《清算通知》,拟共同处理公司清算事宜,但未获回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纷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纷华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应当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纷华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其股东之一爱迪公司已被注销登记,故邮电公司以股东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纷华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合理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纷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