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凤冈县绿城博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843号
原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2947209X。
法定代表人:杨宏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廷朝,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住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亮,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凤冈县绿城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GW4M91U。
法定代表人:郑培朝。
原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冈县绿城博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双
书 记 员  刘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