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034号之四
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良,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2947209X。
法定代表人:杨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中段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30056411301。
负责人:王中伟,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杜涛、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2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92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8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杜涛负担。”应改为“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杜涛负担53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杜涛负担1870元。”
审判长 冯 利 敏
审判员 吴 聚 川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