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498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良,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2947209X。
法定代表人:杨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30056411301。
负责人:王中伟,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2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92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0行“原告”应为“其”,第6页第4行“原告”应为“刘刚山”,第7页第1行“原告不欠”应为“其不欠原告”,第7页第2行“**”应为“开源打井队”。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