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大连伟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4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北闸子仓储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终结审查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