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4512号
原告大连伟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伟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红方格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伟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伟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25元。
审判长*伟
审判员张健
陪审员蒋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