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喻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72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法定代表人:喻汛。
被告:喻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喻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