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1442号
原告: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沃斯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赛沃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辉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
法定代表人:喻汛,联辉公司总经理。
原告赛沃斯公司与被告联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赛沃斯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因此,赛沃斯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0元,由原告襄阳赛沃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