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478号 申请人: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T20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新风路210弄12号105。 法定代表人:朱世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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