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24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9244号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T2057室。 法定代表人:***,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沈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长杨**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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