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24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9244号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T2057室。
法定代表人:***,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沈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长杨**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