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南昌华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783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华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099号锦绣春天住宅小区2#楼2**403室(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9××××。 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648号国埠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196170××××。 关于南昌华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23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