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4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648号第五层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粤1323执47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内的存款。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请求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将位于惠东县平山镇南街安顺××巷××号中的1号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另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支付975元,以上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9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粤13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粤1323执47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2)粤1323执4710号对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采取的限制高消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