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玖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359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朝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举,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2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沁阳市沁水湾1号楼3单元6-7层西户、沁阳市沁水湾36号楼1层34号商铺、沁阳市沁水湾22号楼1单元东户、沁阳市沁水湾22号楼1单元西户2号、沁阳市沁水湾24号楼2单元东户3号房屋,但案外人对查封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等待听证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亦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谢 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