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发;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177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34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沈发,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发路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发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发分别持有的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80%、10%、10%股权均变更登记为被执行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变更不需要在该局办理,可自行去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股东名册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7执5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