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177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34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沈发,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发路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发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发分别持有的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80%、10%、10%股权均变更登记为被执行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变更不需要在该局办理,可自行去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股东名册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7执5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