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073号
申请人: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08458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信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4号楼7层7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G1T8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申请人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信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保信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5314.1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保信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5314.1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应在保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