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3民初10416号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某供暖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某供暖分公司与被告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某供暖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某供暖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越